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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失业保险金申领政策

2020-08-30

    适用对象:参保缴费满1 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 60 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主要内容:对参保缴费满1 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 2019 年 12 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 12 个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 60 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本通知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

    网络申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si.12333.gov.cn

    服务地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失业保险窗口。

    服务电话:321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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