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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08-30

    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 年或参保缴费满 1 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执行时间: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 年 3 月至 12 月,按月发放。

标准和期限: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1年以内的150元,1年至5年的260 元,超过 5 年以上的 400 元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失业补助金标准参照参保缴费 1 年以内执行。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 6 个月。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网络申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si.12333.gov.cn

    服务地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失业保险窗口。

    服务电话:321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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